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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维权)(000663)此前公告,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就李某等17人与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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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一审判决永安林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赔偿款3172.55万元;判决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李某楠的诉讼请求。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永安林业(000663)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也在上述案件中,也已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并且目前该案诉讼时效已经进入最后倒计时半个月左右。(许峰律师专栏)
2021年8月23日晚,永安林业(000663)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判决,在2017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永安林业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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