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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股票配资时,投资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费用,一般以日利率或月利率形式计算。利息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一般有每日计息或按月计息两种方式。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该公司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8月16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针对鹏博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国证监会对鹏博士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13年4月12日-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鹏博士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2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3)。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于2023年8月31日签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2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杨学平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2024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7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二、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三、ST鹏博士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3年4月12日-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登记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鹏博士行政处罚落地,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ST鹏博士维权入口)
鹏博士:于2013年4月12日-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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